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公告期内,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
时效:收到商标局下发商标异议答辩书起(邮戳日期为准)20天内提交异议答辩 (答辩只有30天限制,其中正常流程耗时需11天)
裁决:商标局约十二个月下发裁定书。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异议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异议答辩证据目录
4、商标代理委托书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6、答辩商标申请号
7、证据材料
A:商标在公示期间受到他人异议,商标局下发商标异议答辩通知时,须提供商标答辩通知书原件以及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执照等)等材料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A:商标异议是对他人商标持有反对意见,是主动行为;商标异议答辩是他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处于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