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
时效: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裁决:许可备案周期4-6个月。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许可人)
4、商标许可合同
5、许可商标申请号
A:满足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实现双赢的需求:许可方拥有更多商标使用证据、预防商标被侵权;被许可方借助该商标打开市场,增加收益。
A:不可以。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A: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超过有效期限及核准注册的商品,不予备案。许可合同中必备条款: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号、商品范围、年限及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接受许可人监督,在使用许可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