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应采用整体确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没有特殊性,或者商标仅由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标记或符号组成产品的用途,目的,重量,数量级和其他特征,或仅由带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在商标注册后,要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显然,它必须包括获得独特性。因此,这里有一些判断商标是否与众不同的原则。
(1)以公众为判断对象的原则。
所谓的有关公众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运营商。实际上,通常
将其理解为相关的消费者和行业运营商。
例如,在高级医学光学Eyelien公司的商标案,Eyelien公司注册了高级医学光学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等医疗产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医疗光学设备。对于具有一定英语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将其视为通用名称,这显然并不重要。而且,如果您不熟悉英语,则可能会认为该商标是独特的。因此,在判断某个商标是否与众不同时,必须有一个主题标准,这是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
为了高级医学光学商标,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医生和医疗设备采购人员,并且英语水平普遍较高,因此更容易确认商标是缺乏独特性的标志。
相关公众是商标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不论是根据商标的相同性,相似性还是声誉来判断商标,通常都是由相关公众做出判断的。
(2)总体认定原则。
要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应采用整体确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没有任何独特性,或者商标仅直接表明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目的,
重量,数量级和其他特征标记或符号,或者仅由仅具有商品或服务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的标记或符号组成,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不应仅仅因为商标包含一些不清楚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上不是独特的。
意义,例如三一重工和大众汽车,尽管其中包含的微不足道重工业和汽车,其总体意义仍然很重要。由于商标完全由模糊因素组成,也不可能轻易否认商标的独特性,因为可以使用商标来获得独特性。
我国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商标法以及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的意见。反映了整体决心。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识别原则。
我们知道,不具有独特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期使用和相关的公众意识来获得独特性。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特殊性的商标,也应将其合并
确认实际使用。例如,小绵羊商标,尽管其组成词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材料,但经过多年的使用,它已经变得与众不同。
(4)结合商品和服务,确定商标的独特性原则。
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不能独立于商品和服务而进行。例如,仅讨论单词标记是否是没有意义的苹果与众不同。因为它是在Apple产品上使用的,所以它是一个通用名称,没有区别。当将其用于数字产品时,它便成为非常独特的产品。
此外,商标法理论中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该原则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使用该原则被判定为模糊的大多数商标都可以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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