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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和突出使用

作者: 发布于:2021/2/13 9:14:46 点击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发出通知,关于加强商标侵权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调查和处理,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正确理解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制度。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发出通知,关于加强商标侵权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调查和处理,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正确理解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制度。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在执法中,必须正确地区分正确使用和非法使用词语之间的界限。驰名商标.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就被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记录作出事实陈述,是否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的法律性质,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时,用于促进企业发展或促进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期限对著名商标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关于立案的主体,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县,州)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构)管辖。)。中央政府(,区)直属各省(,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案件提起诉讼,对经济和社会具有行政管理权。地区城社会可以继续处理此类案件。中央直辖县(,区)有新的增补或调整,又想取得驰名商标的权利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就调查和处理的期限而言,该通知要求,根据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案件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初步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识别请求和案卷材料抄送省(自治区,直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检查不符合要求,应将原因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处理。

在验证部门,通知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要求,并提供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还备案机关。

通知强调,驰名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受到有效规范。具体包括:加强审计。当事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案件备案机关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驰名商标识别申请材料汇总表,同时审查并验证双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知需要加强指导。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机关驰名商标的保护的专业指导,并审查法律申请的准确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该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是及时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认定的驰名商标,备案机关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天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复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内容。提交省(自治区,直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文件。省(自治区,直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案件主管部门及时提交处理结果,并将保护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国家。在收到复制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的30天内知道.财产保护部。

启用保护通知。在调查商标侵权案件时,如果有关当事方的商标已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则所涉商品与原商标中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相似,已知商标保护,并且另一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或有异议,但异议的原因和所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异议,申请方可以决定是否授予该驰名商标,基于保护记录和相关证据的已知商标保护。

该通知强调密钥保护。关注驰名商标,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各地应当总结整理出经行政认可并继续在本辖区使用的驰名商标,形成驰名商标案件联络清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及时。首次提交清单后,定期提交情况和信息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并支持地方执法和案件处理。

通知指出,在商标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中,保护驰名商标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提高行政效率和优化商业环境,并由专人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切实维护相关权益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著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年度绩效考核中,并及时进行监督和监督。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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