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保全注册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的财产保护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护措施的,必要时应当保留注册商标。权利,应向商标局发出执行协助通知。该文件包含名称,注册人,注册证书编号,保存期限和保存协助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取消注册商标,更改的注册和商标质押的注册。
注册商标权利的保存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应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算起。如果仍然需要继续对注册商标权采取保护措施,在保存期届满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商标局下达新的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存。否则,注册商标的财产保护被视为自动释放。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保存已保存的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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