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答辩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为。商标权利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商标将被撤销注册。
想撤销他人已注册三年及以上不使用的商标的公司、个体或自然人。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撤三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撤三理由书
5、撤三商标申请号
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A:不需要。
A:自商标撤三申请日起,9-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