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
时效: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裁决:许可备案周期4-6个月。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变更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变更证明原件
(如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仅是地址变更的则不需提供)
5、变更商标申请号
A: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包括已上初审公告尚在公告期的商标),没有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A: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交商标变更申请书。
A: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变更核准证明》,此文件须同原商标证书一并使用,不再下发新的证书(但申请人可申请补发商标证书,此时,商标证书的信息为最新版)。
A:不可以。按照商标局的规定,商标变更必须是一并变更。也就是说,有几个商标就需要变更几个商标,否则的话商标局会将变更材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