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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

作者: 发布于:2021/2/13 9:14:35 点击量:

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识别因素的若干规定没有实质性差异.相比之下,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更为有效。

1个.国际公约的规定

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两个最重要的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确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详细说明了识别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尽管该联合提案在国际法中对各国没有约束力,但这些规定对各国在识别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规定:为了确定商标是否驰名,主管当局应考虑可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考虑向主管当局提交以下(但不限于)可以证明该商标众所周知的信息:(1)相关公众的知识或认可程度;(二)商标使用的期限,范围和地理范围;(三)商标宣传的时限,范围和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促销或展示;(4)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区域。(5)商标权成功行使的记录,特别是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记录;(6)商标价值,以上所有条件这是主管当局承认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指导因素。.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必识别该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在特定情况下,为确定驰名商标,主管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所有证据。我们无法隔离这些条件.相反,我们必须将这些条件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且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以便充分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2.商标法的规定

《公约》第14条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2)商标的使用期限;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学位和地理范围;(四)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记录;(5)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证明被告侵权或失败的证据。发生正当竞争时,其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场份额,销售面积,利税;(二)商标的连续使用时间;(3)商标的促销或促销。(4)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五)商标享有的场声誉;(六)其他证明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时间,范围,方法等.前款所述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在批准注册之前继续使用。对于商标使用期限,行业排名,场调查报告,场价值评估报告以及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客观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条例

的第3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可以使用以下材料作为证明商标众所周知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历史和范围以及注册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及其他有关材料。

分析上述许多法规,不难发现这些法规之间在驰名商标识别因素上没有实质性差异.相比之下,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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