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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与商标撤销程序有关的问题的解答

作者: 发布于:2021/2/13 9:14:36 点击量:

如果商标注册已经连续三年被中止,则可以由商标局主动启动撤销程序,或者可以由另一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以启动撤销程序。商标局主动发起了其他几种非法使用商标注册活动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连续三年被暂停使用商标的商标注册,商标局可以自行启动注销程序。主动性,也可以由其他人发起.商标局申请注销并开始注销程序。商标局主动发起了其他几项非法商标注册活动。

对于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应通知商标注册人,并且在申请撤销或解释不使用之前,应限制其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公约》第49条第1款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决定。决定。实际上,无论商标局最终决定取消还是保留注册商标,双方均有权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

《公约》第49条第2款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如果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复审,也可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救济,撤销决定将不会暂时生效,商标在商标审查和诉讼阶段将继续有效。

撤销决定生效后,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商标专有权自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这是我们对商标注册后有关商标撤销程序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想申请商标注册,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我们拥有多年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以及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可以帮助您顺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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