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获得的特殊保护优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具有通用商标的区分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他们是众所周知的,影响广泛。它们已被消费者和运营商所了解和信任,并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个.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保护
我国第13条第1款商标法规定: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他人复制,仿制或翻译的驰名商标,可能会引起混淆,注册不得注册,并且禁止使用。我国实施了商标注册制度,未批准注册的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通常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我国注册,也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不能注册和使用与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引起商品来源混淆的相同或类似商标。
2.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我国第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规定:申请不同或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或翻译,会误导公众,并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能会受到损害,不得准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行为是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5款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的驰名商标,作为在不同或不同商品上的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并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
禁止使用一般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范围仅限于与批准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但是,对于驰名商标,只要某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它与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就会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商标,贬损驰名商标的场声誉或不当使用如果驰名商标在场上享有声誉,即使该驰名商标用于与获批商标不同或不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可以将驰名商标从其注册和使用中排除。
3.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时,有特别的时限以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1条,第15条和第2条.根据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当权利人因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商标时,他将受到五年期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是恶意的,则他可能无法免除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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