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实际的混淆不是确定商标混淆侵权的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可以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确实混淆了,那很可能会说服法官说被告的行为确实很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困惑。
尽管实际的混淆并没有成为判定商标混淆侵权的标准,但它仍然在确定混淆侵权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实际混淆的地位和作用仍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的混淆不是确定商标混淆侵权的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可以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确实混淆了,那很可能会说服法官说被告的行为确实很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困惑。一些法院特别赞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由于此类证据表明消费者已感到混淆,因此无需证明混淆的可能性。
不仅有人认为实际的混淆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且一些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实际混淆的证据,则仅意味着消费者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并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进一步增强了实际令人困惑的证据的有效性。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一个合理的方面。如果有争议的商标在场上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那么消费者仍然没有任何混淆或错误标识,这意味着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区分这两个商标,被告也没有侵权问题。
根据商标法中独特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虚拟商标,任意商标,隐含商标,描述词和通用名称。其中,虚拟商标,任意商标和隐含商标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商标所有者无需证明其商标具有第二种含义,并且描述性词语并非天生具有独特性.要主张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语已经具有第二种含义,并且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如果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是描述性词,并且商标所有者可以引用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有独特性并具有第二种含义。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所有者的描述性商标具有独特性并获得第二含义,消费者才能将其视为商标,并且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成为商标时,侵权人才可能受到损害。.假冒产品,引起消费者困惑。因此,当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场上的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感到困惑时,它恰恰表明他们的商标已成为侵权者寻求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的混乱在确定混乱的可能性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以确定混乱的可能性的建立。同样,如果商标所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混淆,法院通常会得出结论,认为消费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并且被指控的侵权人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的混淆也有力地证明了商标所有者证明商标已获得第二种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