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场上的实际混淆是否表明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决中的作用,不能依靠直觉做出理所当然的判决,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客观地对待实际混淆证据。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注意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场上的实际混淆是否表明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消费者是理解商标法的关键。商标法中的重要类别,例如独特性,混淆性和淡化性,都与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有关。从商标的创造和商标的独特性的角度来看,只有当消费者将某个符号视为表示特定商品来源的符号时,商标才开始存在,并且该符号才开始具有真正的独特性;从角度来看,只有当消费者误认以两个相似商标标记的商品来源时,商标才会发生混淆。
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证据,则无论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和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如何,只要法院核实原告的实际混淆证据(即消费者的实际混淆证据)的真实性即可为了满足证据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表明场上有一些消费者由于被告的行为而犯了认知错误,并且可能存在消费者困惑的可能性。基于这一点,许多法院倾向于在诉讼中使用实际混淆证据,甚至有些法院会认为,即使是少量的个别实际混淆证据也足以表明消费者很可能被混淆。
可以看出,实际的混淆证据在确定混淆可能性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的感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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