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文字:驰名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文字:驰名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本规定是我国《商标法》禁止推广驰名商标的基本规定。有人认为,本法规发布后,驰名商标的推广将不再具有其含义,也将不再可能在公共领域展示该商标。
尽管商标法做出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没有任何促销意义。由于采用了品牌传播的方法,运营商除了可以积极采用各种形式的广告推送方法外,还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进行传播.例如,公司以客观描述的形式在新闻或基于知识的网站中广播.持有企业驰名商标,这种情况既不能视为广告,也不能视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业活动。换句话说,驰名商标在非商业活动中的传播是企业驰名商标的合法传播。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1个.驰名商标信息的传播者不应尽可能是商标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交流行为确实是非商业行为。例如,在特定的非商业性场合中,产品商标知识的描述,百科全书材料的描述以及公司知名商标的引入都是非商业性活动。
3.信息展示应尽可能客观,没有偏见,也不能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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